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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貴所獸醫蘇志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賄賂罪,業經懲戒法院判決「休職,期間6月」,檢送該院判決書影本乙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2/1/11
發文日期:2022/1/11
發文字號:府人考一字第1100126789號
主旨:有關貴所獸醫蘇志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賄賂罪,業經懲戒法院判決「休職,期間6月」,檢送該院判決書影本乙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懲戒法院110年12月24日110年度清字第82號判決辦理;並復貴所同年9月16日港鎮人字第1100015403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。
二、查公務員懲戒法(下稱懲戒法)第61條規定:「判決書,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。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依其規定」;另查同法第96條第1項規定:「懲戒法庭第一審懲戒處分之判決,因上訴期間屆滿、未經合法之上訴、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,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,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」,合先敘明。
三、經查上揭懲戒法院判決書於110年12月29日送達本府,如蘇員無懲戒法第96條第1項情事,屆時懲戒法院書記官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,並於前開判決確定證明書送達本府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,併予說明。
四、副本函知本府行政處刊登公報。
正本:雲林縣北港鎮公所
副本: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、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(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人事
處(均含附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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